湖州南浔离婚登记办理地点
导语 湖州南浔区离婚登记需要前往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下面介绍具体办理地址、办理时间、申请条件等信息。
具体地址:
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1层A区婚姻登记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A11-A14)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下午5:00(午间不休息);冬季:上午8:30-下午4:30(午间不休息))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符合离婚登记条件,选择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禁止性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