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览

导语 因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东片区项目(一期)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应补偿方案请看全文。

  征收补偿方式

  因本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均为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补偿的方式)。

  非住宅房屋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及不可移动附属物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动等附属物的价值单独评估确定,并在评估报告中标明,房屋征收时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助

  一般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予以补助,每户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发。

  但被征收人在吴兴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其他程序已重新取得土地的,按重新取得的土地面积与被征收土地面积之比不足部分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价值*25%*(1-重新取得的土地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

  (三)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分段累进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200㎡以内的部分为80元/㎡,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200㎡以上的部分为60元/㎡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中正常使用且不便移动的机器设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设施设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如被征收人自行处置的,按照评估价值的40%予以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等因素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补偿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计发。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生产经营者承租、借用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自行依法解决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的处理。

  (六)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按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每户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予以奖励;按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奖励,每户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超过期限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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