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本市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交哪些资料?

导语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分为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两大类,下面主要介绍这两类消费的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答:

1、结算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或不少于20%的首付款凭证;

2、《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3、缴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提取的,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租赁公租住房;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其中,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提取到购、建房合同签订日期为止的公积金余额;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的,可提取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的公积金余额;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房屋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日期之前的余额;购买回迁、扩面住房的,可提取至结算票据日期满一年的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回迁、扩面实际支出金额。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到还款流水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上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总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可提取到贷款结清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含提前结清)不可提取。

3.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结合杭州市租金水平确定提取额度为每人1500元/月,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总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提取。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截止电梯检验报告上的制造日期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提取条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2.离休、退休(退职);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封存后满6个月;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因重大疾病等其它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提取额度

1.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期自理、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其他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点击下方链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类官网)可了解各类情形下提取公积金申请办理所需材料、申请办理方式、资讯热线、服务时间等信息。

http://hzgjj.huzhou.gov.cn/col/col122920888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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